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,规范从业行为,保 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,促进投资科学决策、规范实施,发挥投资 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》 (中发〔2016〕18 号)、 《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》 (国务院令第 673 号)及有关法律法规, 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,综合运 用多学科知识、工程实践经验、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,在经济社 会发展、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,为投资者和政 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。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。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,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,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1 业发展,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,组织开展对工程咨 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 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,实施对工程咨询 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 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,依法加强监管。 第二章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。工程咨询单 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(以下简称在线平 台)备案以下信息: (一)基本情况,包括企业营业执照(事业单位法人证书) 、 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、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、联系方式等; (二)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; (三)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; (四)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。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备案 信息有变化的,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。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 社会公布。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: 2 (一)农业、林业;(二)水利水电; (三)电力(含火电、 水电、核电、新能源) ; (四)煤炭; (五)石油天然气; (六)公 路;(七)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;(八)民航;(九)水运(含港 口河海工程) ; (十)电子、信息工程(含通信、广电、信息化) ; (十一)冶金(含钢铁、有色) ; (十二)石化、化工、医药; (十 三)核工业; (十四)机械(含智能制造) ; (十五)轻工、纺织; (十六)建材;(十七)建筑;(十八)市政公用工程;(十九)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; (二十)水文地质、工程测量、岩土工程; (二十一)其他(以实际专业为准) 。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: (一)规划咨询:含总体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及行业 规划的编制; (二)项目咨询: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、投融资策划,项目 建议书(预可行性研究) 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项目申请报告、 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,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咨询等; (三)评估咨询: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、项目 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项目申请报告、资金申请报告、PPP 项目实施方案、初步设计的评估,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、后评价, 项目概预决算审查,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 务; (四)全过程工程咨询: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,为项目决 策、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。有 3 关工程设计、工程造价、工程监理等资格,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认定。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 第九条 务,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。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,建 第十条 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、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。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,约定 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。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 权归属。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。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 方协商确定,促进优质优价,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。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、有关发展 建设规划、技术标准、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。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 咨询工程师(投资)执业专用章。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。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 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,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 容负责。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。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 询业务时,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,及 独立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。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,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,应倒查咨询成 4 果质量责任,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